《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》具体体现了中国政府对于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,将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、允许、限制和禁止四类。鼓励类、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,列入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》。不属于鼓励类、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,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。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列入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》。
1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,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:
*农业新技术、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、交通、重要原材料工业的;
*高新技术、先进适用技术,能够改进产品性能、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、新材料的;
*适应市场需求,能够提高产品档次、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;
*新技术、新设备,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、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;
*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,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;
*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2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,为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:
*技术水平落后的;
*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;
*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、开采的;
*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;
*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3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,为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:
*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;
*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,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;
*占用大量耕地,不利于保护、开发土地资源的;
*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;
*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;
*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4、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,除依照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外,从事投资额大、回收期长的能源、交通、城市基础设施(煤炭、石油、天然气、电力、铁路、公路、港口、机场、城市道路、污水处理、垃圾处理等)建设、经营的,经批准,可以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范围。
5、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,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;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%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,经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,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。
6、对于确能发挥中西部地区优势的允许类和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,可以适当放宽条件;其中,列入《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》的,可以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惠政策。
关于服务业领域开放,中国政府采取先行试点、后规范发展、逐步扩大的模式。根据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,已开始有序地开放银行、保险、商业、外贸、旅游、电信、运输、会计、审计、法律等服务业领域。